2020烟台莱山区关于深化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3-18 00:57:59

2020烟台莱山区关于深化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公布时间:2020年11月2日

为进一步守住守牢冷链食品风险防控底线,提升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效能烟台疫情,根据省市关于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小作坊、各类食堂、第三方冷库等)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冷链食品时,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实名登记、货物报备、验视、可疑物品报告制度,建立冷链食品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批次、货号、规格、数量、上游供货商(下游购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缺少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冷藏禽畜禽肉、水产品等冷链食品。进口畜禽肉类食品的肉类加工企业和进口水产品相关企业单位按规定索要、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冷链食品的运转、储存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善环境卫生清洁和消毒通风制度,要在冷链食品入场后(进口冷链食品必须经核酸检测后)第一时间对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毒,外包装可使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冷链食品内外包装、冷库、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生产设备设施的每日2次清洁消毒并做好详细记录。在冷链食品入库前或者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对其外包装实施消杀处理。对冷链食品存储冷库、转运存放区域的地面、墙壁,可使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烟台疫情,消毒作用30分钟;对冷链食品解冻池、盛放容器、生产设备设施表面等,可使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清水冲洗干净,避免消毒剂污染食品。具体清洁消毒方法可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和《山东省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引》。所有消毒剂必须有厂名厂址、卫生许可证号且在有效期内。

3.全区从事冷链禽畜禽肉、水产品进口、屠宰加工、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义务,按照《关于推广应用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通告》要求,自觉注册使用“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现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形成全环节追溯链条(系统技术人员:何文锴,咨询电话:13325125991;网址::8099/)。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进进口冷冻冷藏食品的,须于购进食品到达市区前24小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报备可以采用传真、发送电子文档、当面送达等多种方式。报备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各街道园区报备机构及联系电话见附件3)。购进进口冷冻冷藏食品的,在到达莱山区前,第一时间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迅速按规范开展食品、人员、车辆、环境核酸检测,检测完成后,必须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消毒,力争把疫情风险控制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外包装人员处理冷冻冷藏食品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手套、工作帽等防护用品,根据岗位需求穿戴相应的面屏、围裙、胶靴,各车间工人结束生产后要按规定流程洗手消毒,各车间工人的工作服要分工种进行分开清洗消毒,禁止外送清洗消毒。从事和接触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进行核酸检测。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提前24小时报备制度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予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各类冷链食品,谨慎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保证个人防护安全。请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广大市民共同监督,如发现未按通告要求执行的,请予投诉举报(电话:6711308)。

附件:1.进口冷链食品提前24小时报备登记表

2.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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